湖南省���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206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被执行人夏禹,男,196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祥运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与被执行人夏禹、湖南祥运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27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眺宇
审判员 刘华波
审判员 王高亮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许旭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