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恢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李艳。被执行人刘卫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艳与被执行人刘卫锋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卫锋所有的登记为刘卫锋(峰)与李艳共有的位于X予以评估、拍卖。在拍卖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高执恢字第00043号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乐
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房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