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008号
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下石门618号2幢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48968085。
法定代表人:郭履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鹏,重庆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重庆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清龙,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清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中申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