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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3153号

陈焕然与封常梅、夏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焕然,封常梅,夏文波,卢新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153号

原告:陈焕然,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被告:封常梅,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夏文波,男,29岁,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卢新民,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原告陈焕然与被告封常梅、夏文波、卢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2017年3月8日,陈焕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焕然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晶

审 判 员  史丽丽

代理

审判员  左状根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