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153号
原告:陈焕然,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被告:封常梅,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夏文波,男,29岁,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卢新民,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原告陈焕然与被告封常梅、夏文波、卢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2017年3月8日,陈焕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焕然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晶
审 判 员 史丽丽
代理
审判员 左状根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