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74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东方丽人婚姻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号同成广场*栋*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屈富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富欢,女,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香港九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华,男,195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上诉人武汉东方丽人婚姻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富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东方丽人婚姻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东方丽人婚姻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武汉东方丽人婚姻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武汉东方丽人婚姻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娜
审判员 张 静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李雯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