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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行审51号

乐清市海洋与渔业局、朱天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乐清市海洋与渔业局,朱天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82行审51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海洋与渔业局,住所地乐清市城东街道市府路1号。法定代表人倪海云,局长。被执行人朱天星,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申请执行人乐清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海监罚[2016]002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朱天星履行缴纳加处罚款1440450元义务一案,本院受理后,由

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乐清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乐海监罚[201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内容如下: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145.5万元罚款。该行政决定于2016年6月8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于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2017年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告知被执行人加处罚款的标准,且未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乐海监罚[201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1440450元(加处罚款从2016年6月24日开始计算,计1455000元×3%×33天=1440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亦贝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周婉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