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396号原告杨保国,男,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被告武守社,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台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保国诉被告武守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保国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保国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杨保国承担。
审判员 刘 震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孟国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