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0民初353号
原告:李登全,男,194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怀来县。
被告:张庭有,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怀来县。李登全与张庭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李登全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登全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登全负担。
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丽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