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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民初353号

李登全与张庭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登全,张庭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0民初353号

原告:李登全,男,194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怀来县。

被告:张庭有,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怀来县。李登全与张庭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李登全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登全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登全负担。

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丽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