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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民初212号

邢树娟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邢树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212号

原告:邢树娟,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清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泰立,该公司经理。

原告邢树娟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邢树娟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邢树娟负担。

审判员  李艳阳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艳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