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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1112号之一

李华英与段明发、李菊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华英,段明发,李菊红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11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华英,女,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段明发,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李菊红,女,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华英与被执行人段明发、李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香兰

审判员  胡 艳

审判员  朱光明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谭文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