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11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华英,女,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段明发,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李菊红,女,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华英与被执行人段明发、李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香兰
审判员 胡 艳
审判员 朱光明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谭文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