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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民初533号

陈晓红、杨宗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7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晓红,杨宗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533号

申请人:陈晓红,女,1982年5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被

申请人:杨宗宝,男,1969年8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申请人陈晓红与被申请人杨宗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晓红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宗宝名下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扣押。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杨宗宝名下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3月8日至2019年3月7日。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陈晓红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虹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代

书记员  田润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