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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415号

韩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7
公开日期
2017-04-01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415号

原告:韩某某,男,汉族,现住镇赉县。

被告:李某某,男,成年人,汉族,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潘 博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霍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