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415号
原告:韩某某,男,汉族,现住镇赉县。
被告:李某某,男,成年人,汉族,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潘 博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霍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