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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行初9号

9四川万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简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杨加文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万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杨加文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80行初9号

原告:四川万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7号华尔兹广场A幢1619号。

法定代表人:杨海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远发,男,汉族,1987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系四川万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简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简阳市简城西街167号。

法定代表人:陈邦才,局长。

第三人:杨加文,男,汉族,1957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万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简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杨加文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万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释明后,其明确表示不交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谢国斌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