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3民初1527号
原告:邱继伟,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防城港市防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健,广西幸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防城港银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群星大道65号“大西南商贸城Ⅱ组团”二楼。
法定代表人:何俊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廷一,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邱继伟诉被告广西防城港银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
原告邱继伟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邱继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1元,减半收取1215.5元,由原告邱继伟负担。
审判员 陈飞凤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叶淑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