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5民初715号

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晓露、沈方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7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方伟,蒋晓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715号

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刘元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方伟,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蒋晓露,女,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方伟、蒋晓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霞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孔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