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715号
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刘元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方伟,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蒋晓露,女,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方伟、蒋晓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霞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孔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