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李耀芳,女,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平市,证件号码452523196608245642。被执行人谢薇,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平市,证件号码45252319801020562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耀芳与被执行人谢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谢薇赔偿经济损失12000元并支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负担受理费2064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10元。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满芝
审 判 员 杨礼添
代理
审判员 薛寒非
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德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