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339号
原告:红河州裕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个旧市御景路*号御景国际花园**幢负*层。
法定代表人: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海涛,云南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熊玲,云南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海澄,男,1976年5月31日生,汉族,住个旧市。
原告红河州裕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红河州裕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红河州裕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