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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7440号

陈淑芹与张保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3
公开日期
2017-04-0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淑芹,张保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7440号原告陈淑芹,女,1964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邢丽娜,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保华,男,1960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王伟,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淑芹诉被告张保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对被告张保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保华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芹撤回对被告张保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陈淑芹负担。

审 判 长  许新生

审 判 员  彭海滨

人民陪审员  王德国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纪文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