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7440号原告陈淑芹,女,1964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邢丽娜,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保华,男,1960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王伟,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淑芹诉被告张保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对被告张保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保华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芹撤回对被告张保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陈淑芹负担。
审 判 长 许新生
审 判 员 彭海滨
人民陪审员 王德国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纪文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