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10061号
原告:重庆隆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中心街69号附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585771X1。
法定代表人:曹小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太玲,重庆天亿(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素培,重庆天亿(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梨园路建材市场5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4505804876。
法定代表人:赵忠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涛,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南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61802B。
法定代表人:夏平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为琪,女,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金龙路**号11—2,公民身份号码6542011969********。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隆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重庆市南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隆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隆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隆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隆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640,减半收取10320元,由原告重庆隆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青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