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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2930号

杨柳与四平市翰文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桂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柳,四平市翰文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桂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2930号

原告:杨柳,女,汉族,1988年3月6日出生,住梨树县,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安玉宝,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翰文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亚贤,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竹,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立科,男,汉族,1972年6月10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公司员工。

第三人:贺桂英,女,汉族,1965年6月8日出生,住四平市铁东区,个体。

委托代理人:臧志军,吉林至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柳诉被告四平市翰文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贺桂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柳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原告杨柳负担720元,另720元退还原告杨柳。

审 判 长  王淑芳

代理

审判员  王春多

人民陪审员  胥玉梅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德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