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2930号
原告:杨柳,女,汉族,1988年3月6日出生,住梨树县,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安玉宝,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翰文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亚贤,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竹,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立科,男,汉族,1972年6月10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公司员工。
第三人:贺桂英,女,汉族,1965年6月8日出生,住四平市铁东区,个体。
委托代理人:臧志军,吉林至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柳诉被告四平市翰文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贺桂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柳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原告杨柳负担720元,另720元退还原告杨柳。
审 判 长 王淑芳
代理
审判员 王春多
人民陪审员 胥玉梅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德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