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582号
原告:徐某某,男,住调兵山市。
被告:吴某某,男,住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为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所以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代理
审判员 赵威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杜荀 更多数据:
吴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582号
原告:徐某某,男,住调兵山市。
被告:吴某某,男,住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为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所以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代理
审判员 赵威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杜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