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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1民初582号

吴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2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吴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582号

原告:徐某某,男,住调兵山市。

被告:吴某某,男,住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为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所以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代理

审判员  赵威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杜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