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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3民初509号

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振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2
公开日期
2017-04-14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振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509号

原告: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被告:许振亮,男,汉族,1986年5月26日生,现住滦县。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许振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该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小芬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商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