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3执148号被执行人胡争春,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胡争春危险驾驶罪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刑初727号刑事判决一案,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刑初727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被执行人胡争春危险驾驶罪的执行结案通知书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3执148号被执行人胡争春,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胡争春危险驾驶罪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刑初727号刑事判决一案,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刑初727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