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2504号
原告:陈锦兰,女,汉族,1951年7月22日生,住南通市港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军,北京市惠城(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晓飞,男,汉族,1994年5月2日生,住如皋市。
被告:王长龙,男,汉族,1988年9月20日生,住句容市。
原告陈锦兰与被告张晓飞、王长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陈锦兰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锦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锦兰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陈锦兰负担。
审 判 长 黄立威
审 判 员 李 正
代理
审判员 成雅枢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陶书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