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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民初2504号

陈锦兰与张晓飞、王长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2
公开日期
2017-04-14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锦兰,张晓飞,王长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2504号

原告:陈锦兰,女,汉族,1951年7月22日生,住南通市港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军,北京市惠城(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晓飞,男,汉族,1994年5月2日生,住如皋市。

被告:王长龙,男,汉族,1988年9月20日生,住句容市。

原告陈锦兰与被告张晓飞、王长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陈锦兰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锦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锦兰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陈锦兰负担。

审 判 长  黄立威

审 判 员  李 正

代理

审判员  成雅枢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陶书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