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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2188号

原告枣庄联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李锋、张宗云、张敬伟、牛广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2
公开日期
2017-03-07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2188号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对原告枣庄联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李锋、张宗云、张敬伟、牛广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鲁0481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0481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中正文第一页第五行“370421197111107716”补正为“370421197111027716”。

审判员  李付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海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