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2188号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对原告枣庄联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李锋、张宗云、张敬伟、牛广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鲁0481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0481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中正文第一页第五行“370421197111107716”补正为“370421197111027716”。
审判员 李付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海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