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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21执135号之二

麦纪麟、潘毅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麦纪麟,潘毅才,陈荣艳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1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麦纪麟,男,198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海市海城区。

被执行人:潘毅才,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

被执行人:陈荣艳,女,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申请执行人麦纪麟与被执行人潘毅才、陈荣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合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3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9445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依法保全了被执行人潘毅才、陈荣艳名下座落于合浦县廉州镇丁头坡路18号泰源公寓二幢1单元602的房产中价值117000元的部分,但该房屋已抵押贷款,暂不宜处置。2016年3月31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荣艳的存款39286元,扣除执行申请费2007元后,已支付37279元给申请执行人;2016年11月26日,搜查陈荣艳住宅得款21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陈荣艳在中国建设银行合浦廉东路支行支行的工资账户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裁定从2017年3月起每月划拨被执行人工资存款120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此外,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其他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王礼兴

审判员 罗远飞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徐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