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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1民初178号

赵路消与靳春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路消,靳春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1民初178号原告赵路消,女,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委托代理人赵爱民,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委托代理人张丽增,鸡泽县椒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靳春安,男,195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路消与被告靳春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路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赵路消负担。

审 判 长  常 静

审 判 员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魏亚晋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胜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