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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执字第569号之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常强,周安静,周安民,赵嫚,翟慎强,姬德伟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5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淄城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安洪波,行长。

被执行人:常强,男,1972年4月3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周安静,女,1972年5月25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周安民,男,1970年8月4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赵嫚,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翟慎强,男,1980年9月6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姬德伟,女,1982年5月27日出生,住淄川区。本案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诉常强、周安静、周安民、赵嫚、翟慎强、姬德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宜宝

审判员  宓远胜

审判员  邹庆国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司立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