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2刑初79号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郑某某
 
 
 出生年月
 
 
 1973年12月12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XXXXX
 
 
 
 
 此前所受法律
 处罚时间、事由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代理检察员石伟)
 
 
 
 
 起诉书文号
 
 
 扬检诉刑诉[2017]74号
 
 
 
 
 指控事实
 
 
 2016年4月25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持C1证驾驶苏L36D86轿车,沿扬中市32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81KM+300M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纪艳梅驾驶的苏LTP115轿车追尾相撞,两车受损。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0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已经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锋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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