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381行审15号申请人公主岭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朱勤富,局长。被申请人郝连义,男,公主岭市十屋镇。申请人公主岭市水利局申请被申请人郝连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5年5月4日,被申请人郝连义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无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申请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了公水执罚【2015】022号行政处罚决定并向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按照处理决定履行相应义务。现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
申请人:1、停止无证非法采砂的行为,撤出采砂设备;2、罚款65000元;3、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人公主岭市水利局作出的公水执罚【2015】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公主岭市水利局作出的公水执罚【2015】02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内容:1、停止无证非法采砂的行为,撤出采砂设备,由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对被申请人罚款65000元;3、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上述执行内容第2项、第3项如被申请人郝连义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公主岭市水利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定效力。
审判长 张立奇
审判员 杨宝华
审判员 李 皓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韩秀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