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4刑初39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丽丽,女,1986年6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仙居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仙居县,现住仙居县。2016年5月26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戴国良,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仙居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仙居县,现住仙居县。2016年5月26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6]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丽丽、戴国良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熙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丽丽、戴国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戴国良、王丽丽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在本县横溪镇中心路20号经营“仙居县王丽丽面馆”。2016年5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王丽丽在烹制狗肉(重约七、八斤)时加入罂粟,之后被告人戴国良明知烹制好的狗肉中添加了罂粟,仍伙同被告人王丽丽继续出售狗肉,售出的狗肉为一斤左右,获利60元许。2016年5月13日,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店内烹制的剩余狗肉及汤进行扣押并抽样检测。2016年5月17日,经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所检验,抽样送检的狗肉汤中含有“罂粟碱”、“吗啡”、“那可丁”、“蒂巴因”,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丽丽、戴国良在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证言,仙居县市场监督局移送材料,检验报告,二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及前科查询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丽丽违反食品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戴国良明知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丽丽、戴国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国良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被告人戴国良免予刑事处罚。结合被告人王丽丽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一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丽丽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戴国良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禁止被告人王丽丽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雨雁
人民陪审员 龚碧娟
人民陪审员 张定余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吴好好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