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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3424号

王良水与郭拥政、北京诚信四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良水,郭拥政,北京诚信四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诚信四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陈仁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3424号

原告:王良水,男,汉族,1974年10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维安,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海玲,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郭拥政,男,汉族,1964年1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荣,安徽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诚信四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定区花园东路11号泰兴大厦西配楼508-20房间。

法定代表人:杨和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帮跃,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诚信四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以南习友路以东合肥义银国际大酒店701。

法定代表人:郭拥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荣,安徽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仁贵,男,汉族,1972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良水与被告郭拥政、北京诚信四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诚信四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及陈仁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良水委托代理人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良水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9947元,减半收取4973元,由原告王良水负担。

审 判 长  驭 风

人民陪审员  邹群琼

人民陪审员  纪雪梅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