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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刑初24号

李某1、张某1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李某1,张某1,徐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29刑初24号公诉机关嘉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1,男,住嘉祥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嘉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被告人张某1,又名张某2,男,住嘉祥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嘉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被告人徐某1,男,住嘉祥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嘉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嘉祥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公诉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张某1、徐某1犯抢劫罪,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嘉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红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张某1、徐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某1单独伙同被告人张某1、徐某1,先后持刀窜至济宁高新区中国石油高新区第二加油站、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办事处呈祥大道中石油第二十八加油站、嘉祥县卧龙山街道办事处中李楼村338线西侧石丰加油站、纸坊镇土山东村中航加油站、满硐镇马桥加油站,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作案7次,抢劫人民币及手机、香烟一案,总价值人民币21091元。其中,被告人李某1参与全部作案,被告人张某1参与作案2次,价值5532元,被告人徐某1参与作案1次,价值2032元。案发后,部分被抢钱款被追回返还被害人。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1、张某1、徐某1的供述,被害人徐某2、杨某1、田某、褚某1、岳某。褚某2、杨某2、张某、曾某、赵某1、付某、韩某1的陈述,证人唐某、王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匕首一把、发还清单、嘉祥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嘉祥县公安局管制刀具认证书,被抢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认定被告人张某1、徐某1系从犯,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1、张某1、徐某1处罚。

被告人李某1、张某1、徐某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某1单独伙同被告人张某1、徐某1,先后持刀窜至济宁高新区中国石油高新区第二加油站、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办事处呈祥大道中石油第二十八加油站、嘉祥县卧龙山街道办事处中李楼村338线西侧石丰加油站、纸坊镇土山东村中航加油站、满硐镇马桥加油站,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作案7次,抢劫人民币及手机、香烟一案,总价值人民币21091元。其中,被告人李某1参与全部作案,被告人张某1参与作案2次,价值5532元,被告人徐某1参与作案1次,价值2032元。案发后,部分被抢钱款被追回返还被害人。现分述如下:1、2016年7月4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1窜至济宁高新区中国石油高新区第二加油站便利店,持刀威胁值班员徐某2、杨某1、抢走现金660元及价值2710余元的香烟一宗。2016年7月18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1再次窜至该店内,持刀威胁值班员田某高俊丽,抢走现金906元及价值3414元的香烟一宗及高俊丽的手机一部。2、2016年7月25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1窜至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办事处呈祥大道中石油第二十八加油站营业厅,持刀威胁值班员褚某1、岳某,抢走现金2400余元及价值1532的香烟一宗。同年7月30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1再次窜至该加油站营业厅,持刀威胁值班员褚某2、杨某2,抢走现金1102元及价值825元的香烟一宗。3、2016年8月1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1、张某1共谋后窜至嘉祥县卧龙山街道办事处中李楼村338线西侧的石丰加油站,由被告人张某1放风,被告人李某1进入营业厅,持刀威胁值班员赵某1、付某,抢走现金3500元。因装钱的塑料袋破损,抢劫的钱财遗失,被该加油站工作人员找回3400余元。4、2016年8月8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1窜至嘉祥县纸坊镇土东村中航加油站便利店,持刀威胁值班员张某、曾某,抢走现金700余元、价值1313元的苹果手机一部及香烟一宗。5、2016年8月10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1、徐某1、张某1共谋踩点后,被告人李某1、徐某1窜至嘉祥县满硐镇马桥加油站,被告人徐某1放风,被告人李某1进入加油站便利店,持刀威胁值班员韩某1,抢走现金2032元,被三被告人分肥。案发后,被告人李某1退回1620元,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徐某2、杨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4日凌晨在济宁高新区中石油第二加油站值夜班时,有一青年进入便利店,持刀对其威胁,抢走现金600余元及香烟一宗;2、被害人田某的陈述事实案发时间、地点、手段及抢走现金900元左右、香烟一宗及高俊丽手机一部;3、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其工作的中国石油济宁高新区第二加油站,分别于2016年7月4日、7月18日凌晨被抢劫,第一次被抢现金660元、香烟价值2716.5元,第二次被抢现金906元,香烟价值3414元;4、被害人褚某1、褚某2、岳某、杨某2分别证实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办事处呈祥大道中石油第二十八加油站被抢劫的时间、手段及被抢走现金、香烟;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工作的加油站两次被抢劫的时间地点及被抢现金的数额、香烟的品种、数量价值;6、被害人张某、曾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8日凌晨3时许,在纸坊镇土东村中航加油站值班时,被一持刀青年威胁,抢走现金700余元及香烟的品种、数量、张某苹果5S手机一部;7、被害人赵某1、付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1日凌晨在卧龙山街道办事处中李楼村338线西侧石丰加油站值班时,被一持刀青年威胁,抢走现金3500元,后发现被抢的钱掉在加油站北出口,捡回3400余元;8、被害人赵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10日凌晨3时许在满硐镇马桥加油站值班时,被一持刀青年威胁,抢走现金2032元;9、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地点;10、济宁市高新区中国石油第二加油站、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办事处呈祥大道中石油第二十八加油站出具的被抢物品清单及嘉祥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抢物品的价值;11、随案移交的匕首一把,经被告人李某1当庭辨认确系其部分抢劫作案所使用的匕首,该匕首被嘉祥县公安局认证系管制刀具;12、被告人李某1、张某1、徐某1供认不讳;亦有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视听资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在卷证实。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现期间,被告人张某1退缴违法所得300元,被告人徐某1退缴违法所得212元.有经质证的非税收入票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张某1、徐某1采取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1、张某1、徐某1持刀抢劫,应从重处罚;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1多次抢劫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1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1、徐某1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李某1部分退赃;被告人张某1、徐某1全部退赃,对被告人李某1可酢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1应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徐某1应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1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30年4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1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徐某1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四、没收作案工具匕首一把。

五、追缴被告人李某1违法所得一万五千五百五十九元;被告人张某1违法所得三百元(已交纳);被告人徐某1违法所得二百一十二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夹守干

人民陪审员  段占国

人民陪审员  岳跃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钟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