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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刑初42号

朱南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日期
2017-03-01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当事人
朱南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42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南君,男,1991年11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小学文化,住五华县。2013年5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五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梅县区公安分局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执行逮捕。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南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庆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南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间,被告人朱南君在惠州市乌石镇的一间摩托车店,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豪爵铃木海王星女装摩托车,供自己使用。随后,被告人朱南君又在梅州市五华县河东镇,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一个叫“阿玲”的女子购买了一辆豪爵宇钻女装摩托车,供自己使用。经查,豪爵牌海王星女装摩托车是2016年10月2日事主钟某在梅州市梅江区江南街道办事处鸿达路三乡移民区6号楼门口被盗的车辆;豪爵牌宇钻女装摩托车是2016年10月20日事主周某在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办事处学院路周屋被盗的车辆。经梅州市梅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豪爵铃木海王星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200元,豪爵宇钻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02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两辆摩托车分别发还失主钟某、周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鉴定文书,发还、移交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路线照片,被告人违法记录查询情况,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侦查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南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究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朱南君辩解,其不知道是赃物,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买卖机动车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被告人朱南君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南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晓宇

审判员  钟伟萍

审判员  刘 东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拥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