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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708号

王二通与段长青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二通,段长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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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邳州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708号

原告:王二通,男,1988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伟,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长青,男,1972年4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原告王二通诉被告段长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王二通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二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二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二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红亮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玉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