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708号
原告:王二通,男,1988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伟,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长青,男,1972年4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原告王二通诉被告段长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王二通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二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二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二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红亮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玉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