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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财保106-1号

禹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养军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养军,单立英,刘建中,李广合,刘勤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106-1号申请人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养军,男,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单立英,女,住址同上,系张养军妻子。被申请人刘建中,男,住禹城市辛寨镇。被申请人李广合,男,住禹城市辛寨镇。被申请人刘勤厚,男,住禹城市城区。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养军、单立英、刘建中、李广合、刘勤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续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东兴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栗红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