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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129号

李树海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呼伦贝尔销售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树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呼伦贝尔销售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129号

原告:李树海,男,195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照英,内蒙古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呼伦贝尔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巴尔虎东路**号。

负责人:秦黎,总经理。

原告李树海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呼伦贝尔销售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树海以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呼伦贝尔销售分公司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海撤诉。受理费4,300元(已预收2,15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李树海负担。

审判员 郑 权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卢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