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1财保48号

于凤祥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1
公开日期
2017-03-15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凤祥,于凤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财保48号申请人于凤祥,住蛟河市。被申请人于凤成,45岁,住蛟河市。

申请人于凤祥因与被申请人于凤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于凤成所有的住宅一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凤祥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于凤成所有的住宅一座。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查封期间,被查封的房屋由被申请人于凤成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租赁、抵押、抵债、赠与、毁损或以其他方式变更所有权、使���权。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如需要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期限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忠勋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 佩(此件2页,印6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