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刑初163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建军,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因无证驾驶,于2017年2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同年2月1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建军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3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董建军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沿上蔡县城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三小路口附近时,被巡逻交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被告人董建军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7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建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董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鉴(乙醇)字(2017)0255号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上蔡县交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上蔡县公安局百尺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董建军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建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建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建军醉酒后无驾驶资格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董建军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董建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第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建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杨连成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付茫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