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09行初8号原告蒋文龙,男,195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俞芬琴,女,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蒋伟江,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来兴,杭州市方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花城社区。法定代表人沈尧,该办事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文龙、俞芬琴、蒋伟江诉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街街道办事处规划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三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蒋文龙等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蒋文龙、俞芬琴、蒋伟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蒋文龙、俞芬琴、蒋伟江负担。
审 判 长 郭 权
人民陪审员 李 松
人民陪审员 何小明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楼丹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