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883号
原告:XX海,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张玉梅,女,194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XX海与被告张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XX海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海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XX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传奇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孟 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