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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2687号

张凤海与郭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凤海,郭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2687号

原告:张凤海,男,195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

被告:郭利,男,50岁,农民,住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海与被告郭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晓东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