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2687号
原告:张凤海,男,195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
被告:郭利,男,50岁,农民,住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海与被告郭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晓东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