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1167号
原告:冷某,男,1972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
被告:荆某,女,汉族,住平度市。
原告冷江庆诉被告荆修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冷江庆以已与被告荆修美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江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冷江庆负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陈静静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丁宝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