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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1167号

冷某与荆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冷某,荆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1167号

原告:冷某,男,1972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

被告:荆某,女,汉族,住平度市。

原告冷江庆诉被告荆修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冷江庆以已与被告荆修美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江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冷江庆负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陈静静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丁宝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