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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5906号

吕春利与李英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春利,李英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5906号申请执行人吕春利,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英,女,1966年4月1日出生。吕春利与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17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英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京0106执59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海伟

审 判 员  王 淼

代理

审判员  丁海成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渠 凯-2--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