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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执2029号

申请执行人高淳县淳溪镇享尼莱中西餐厅与被执行人溧水县彩云服装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1
公开日期
2017-04-07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淳县淳溪镇享尼莱中西餐厅,溧水县彩云服装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2029号申请执行人高淳县淳溪镇享尼莱中西餐厅,组织机构代码L498790-5,住所地高淳区淳溪镇中山大街168号1幢-1。经营者:方经平,男,1976年10月22日生,汉族,个体,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溧水县彩云服装城,组织机构代码L1034208-2,住所地溧水区永阳镇望京街*号*幢**号。经营者:王春芳,女,1963年10月8日生,汉族,个体,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申请执行人高淳县淳溪镇享尼莱中西餐厅与被执行人溧水县彩云服装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7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溧水县彩云服装城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溧水县彩云服装城以及经营者王春芳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封了王春芳位于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通济广场5幢1015室房地产;该案与(2016)苏0117执1019号执行案为同一申请人与被执行人,(2016)苏0117执1019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对王春芳财产进行了查询、控制,两执行案一并进行了协调处理达成和解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7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魏长清执行员  胡艳江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俞明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