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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行初7号

靳志国与安阳市公安局、安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志国,安阳市公安局,安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06行初7号原告靳志国,男,汉族,1961年10月17日出生,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安阳市公安局,地址,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法定代表人戚绍斌,男,安阳市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进,男,安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武艳冰,女,安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被告安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安阳市高新区文昌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秦文东,男,安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樊飞,男,安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创业,男,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地址,安阳市文明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吕波,男,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志国诉被告安阳市公安局、安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靳志国负担。

审 判 长  周玉鑫

审 判 员  朱靖文

代理

审判员  王金斌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