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06行初7号原告靳志国,男,汉族,1961年10月17日出生,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安阳市公安局,地址,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法定代表人戚绍斌,男,安阳市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进,男,安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武艳冰,女,安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被告安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安阳市高新区文昌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秦文东,男,安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樊飞,男,安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创业,男,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地址,安阳市文明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吕波,男,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志国诉被告安阳市公安局、安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靳志国负担。
审 判 长 周玉鑫
审 判 员 朱靖文
代理
审判员 王金斌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