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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2007号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彦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7
公开日期
2017-03-15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彦颂,赵斌,李宏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2007号

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8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董事长。

被

申请人:刘彦颂,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

申请人:赵斌,男,1979年7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

申请人:李宏伟,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彦颂、赵斌、李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彦颂、赵斌、李宏伟的银行存款及工资2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彦颂、赵斌、李宏伟的银行存款及工资20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诗征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