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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171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7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贺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17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宝塔区罗家坪村。被告贺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贺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杨慧琴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