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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特6号

亳州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刘丽、梁海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亳州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刘丽,梁海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特6号

申请人:亳州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南部新区希夷大道东侧、桐花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苏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博,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刘丽,女,汉族,1984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

申请人:梁海味,男,汉族,1984年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亳州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丽、梁海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

申请人亳州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亳州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亳州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的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亳州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秋菊

审 判 员  万学林

代理

审判员  沙启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洪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