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特6号
申请人:亳州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南部新区希夷大道东侧、桐花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苏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博,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刘丽,女,汉族,1984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
申请人:梁海味,男,汉族,1984年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亳州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丽、梁海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
申请人亳州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亳州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亳州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的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亳州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秋菊
审 判 员 万学林
代理
审判员 沙启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洪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