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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351号之二

威海鼎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丁政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威海鼎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丁政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3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威海鼎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翠柳园。被执行人丁政伟,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翠柳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2016)鲁1002民初1859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划拨了被执行人丁政伟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并过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002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慧琳 微信公众号“”